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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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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直中学: 

为做好 2022 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2〕7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2022 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探索普通高中优质化、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招生政策在促进均衡、提高质量中的导向作用,调动高中学校在办学中的积极性,激发内部活力,形成良性、公平竞争机制,促进我市高中教育健康发展。


二、招生范围

2022 年各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属地招生政策,主城区公办普通高中限于主城区范围招生(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和冀南新区),县(市、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限于本县(市、区)范围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以审批地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在审批地外招生。今年在审批地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 20%。

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三、招生计划

1.各县(市、区)要根据县域内初中毕业生数量、招生规模、普职比例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要求,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 55 人以内,不得出现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3.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自主招生。市一中、二中、三中、四中、魏县一中、武安市一中、峰峰矿区一中、成安县一中、涉县一中、大名县一中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 5%。自主招生在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

5.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外市招生计划的确定。各民办普通高中合理确定在外市的招生计划,在外市的招生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 20%。

要将在外市的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其他各市,5 月 30 日前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书面告知并协商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按照生源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6.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计划的确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其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我市,我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书面函告招生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按照我市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

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所属高中学校(含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

8.邯郸市致远中学、赵都中学、田家炳中学、冀南中学 2022年暂停招生。


四、志愿填报

1.考生及所在毕业学校根据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登录中考填报志愿网站填报志愿。

2.高中阶段招生学校的志愿按照招生类别和录取顺序共设置五个批次。

提前批录取为“3+4”本科院校,面向全省招生的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

第一批录取学校为邯郸市一中。

第二批录取学校为除邯郸市一中之外的省级示范性高中。

第三批录取为高职、中职院校。

第四批录取学校为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

中考分数公布后通过网络填报志愿,允许考生兼报,往届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

3.录取时从提前批至第四批递次录取,在每批内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


五、阅卷和成绩公布

实行全市统一网上阅卷,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全市统一公布中考成绩。考生可自行登录邯郸市教育考试院官网或通过热线电话查询,也可通过各县(市、区)招生办、所在毕业学校查询。


六、分数线划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中考成绩、招生计划,划定各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和最低录取控制线。


七、普通高中录取

1.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主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负责。

2.录取原则。根据中考成绩,参考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按照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参考依据。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含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维度,在 6 月 15 日前,由初中学校从邯郸市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三年(六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形成纸质档案。

综合素质评价达到 2A2B1C 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可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2B3C 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可报考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3.主城区普通高中录取顺序。第一批:市一中。第二批:市二中、市三中、市四中、市五中、邯山区一中。第三批为其他一般高中学校。

4.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的录取。主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实行分校录取,在统招录取分数线下 50 分以内录取,依据各学校分配名额和所填志愿,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对部分初中在招生学校不能完成分配生指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由高分到低分统一录取。具体分配方案另行通知。

5.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的录取。邯郸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三中学、第四中学、滏春中学、邯山区第一中学等 6 所主城区普通高中学校,可以面向全市招生体育、艺术和小语种考生。其他学校也可以在本县域内招生体育、艺术和小语种考生。

体育、艺术和小语种考生的录取由学校负责进行专业测试,可根据疫情采取不同的测试方式。测试合格后,按照招生计划录取。在公布中考成绩以后进行。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

6.民办学校的录取。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招生程序和办法进行录取,做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7.录取形式。主城区普通高中采取网络录取的形式。各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录取分数全部通过网络公布,录取结果可以通过网络查询。

8.招生录取结果确认。普通高中在本地录取结果由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确认。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的,不予确认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

9.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的录取。由各招生学校在我市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自主招生录取。超计划招生的一律不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八、强化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上手,认真研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办法,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规范开展。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升学报名、审核、录取办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

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

(三)严格普通高中招生纪律。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四)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为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

(五)控制优质生源外流。各县(市、区)和学校要把普通高中招生、控制生源外流作为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不违背国家、省、市招生政策的前提下,全面掌握优秀生源的升学动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控制生源外流工作。

各初中学校主动做好为我市普通高中输送优质生源工作,加强对初中学生的正面引导和教育。

(六)加强招生工作宣传。各县(市、区)教育局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和网络媒体,主动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

各普通高中和初中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学校显著位置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让家长明确招生政策和办法,防止发生家长聚集排队现象。

(七)严肃追责问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

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邯郸市教育局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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